第(2/3)页 “再按照正常人的思维来讲的话,两个人之间的关系,如果相对熟悉,那么在一审的时候,王强完全没有提及到他和孙怡之间的关系,这完全不符合正常人的思路。” “我能不能够询问一下证人孙怡和控告方当事人王强,当时你们两个是怎么想的?” “你们是不是约好的,一开始都装作互不认识?” 面对苏白的询问,王强和孙怡都不知道该怎么回答。 尤其是孙怡.… 面对这种问题,她作为一个年轻的大学生,经历相对空白,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去回答苏白的提问。 只能保持沉默。 王强已经告诉过她了,该说的说,不该说的不说,只要保持沉默就好了。 而王强则是一口否认: “一审的时候我们没有提出来,原因不重要,重要的是现在是在二审的庭审。” 啧啧.… 行行行! 是在二审的庭审,这句话回答的完全没有任何的问题。 不过.…你们在一审上面都没有提出来,你们两个认识。 在二审的庭审上说你们两个认识? 这不搞笑吗? 你把合议庭成员和公诉人当做什么? 无非就是审判长和公诉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你们两个人不认识。 苏白的这种猜测,的确是没有证据,如果在民事诉讼当中,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。 可是在刑事诉讼中,这种只是有着合理的怀疑依据,并没有实际性的证据,不做庭审场上和判决上的运用。 苏白继续开口:“现在的确是二审开庭,可是根据证人的指控情况,我方有权利确认证据链的完整性。” “对于我方的这种怀疑,我想请控告方和检方能够出示完整的证据链。” “来打消我方的疑惑,否则的话,我方完全可以有权利去怀疑,证人所指控的并不是事实,而具有伪造的嫌疑。” “基于这一点,我方认为,在本次庭审上存在着程序违法的行为。” “所以我方请控方和公诉人能够拿出相应的证据。” 刑事诉讼。 说白了! 不像民事诉讼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,可是可以适应疑罪从无。 在刑事的诉讼当中,无论是证据的来源,还是证据链的完整性,都需要去证明。 就比如说孙怡作为证人所陈述的,她和王强是认识的。 并且是提前认识的。 这种提前,指的是在广有志这个案件发生的前提之下,保持了一定时间段的认识和联系。 基于这个条件。 那么执法方和公诉方都要提供孙怡和王强是提前认识的证据。 例如说:两个人的聊天记录,两个人是否有联系方式。 或者说,在两个人接触的情况下,是否有人能够证明两个人是认识的关系。 这就是证据的来源。 要不然你只是嘴上说你们两个认识,但是却无实际的证据证明你们两个认识,这在法律上,在审判长的采纳证据中是不会被采纳的。 并且。 这场庭审最关键的一点也就在这里。 如果说,孙怡作为证人进行指正的话。 认定她和王强之间有关系,并且有着提前认识的好友关系。 那么这场庭审,广有志很有可能会被判,可能刑罚较轻,但是还是有着巨大的影响,至少判个两年缓刑。 并且在民事赔偿方面也不低。 所以.… 其实,这场庭审围绕的一点就是,孙怡和王强到底认不认识,两人之间到底有没有关系。 显然.… 苏白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两个人之间没有关系。 可是要想证明广有志有罪,需要对方拿出证明,孙怡和王强有关系。 在这一方面,作为被告方委托律师,苏白占据主动的优势。 在苏白陈述完毕后。 审判长席位上,孙军低头看了一眼诉讼材料。 紧接着,将目光放在控告方席位和检方席位上。 “根据检方提交的相关证据,在这一点上,我没有注意到证明王强和孙怡之间关系的直接证据。” “检方认为呢?” 林羽作为公诉人,点了点头:“审判长,在王强和孙怡的关系证明上,有一个间接证据。” “根据王强和孙怡两人的口述,两个人并没有认识的直接关系。” “两人的陈述是….两个人是由朋友介绍认识的,没有添加什么联系方式,基于这一点,没有什么直接的证明,能够证明两个人之间是朋友或者是认识的关系,这一点我跟执法方确定过了。” “嗯!” 孙军点了点头。 “执法方提供了两人认识的相关证据证明吗?” “提供了。” 这个时候,王强接过话开口,将提供的证据交给了一旁的工作人员。 关于本次庭审,他按照张硕说的都已经做足了充分的准备。 第(2/3)页